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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(記者 高健)牛某到醫院治療眼疾,結果出院後,雙腿股骨頭壞死。“都是醫院給我用了太多的激素弄的,醫生也沒告訴我激素藥物的危害。”昨天,坐著輪椅的牛某出現在石景山法院的法庭上。“醫院不存在超量用藥的問題。”院方辯解道。
  牛某說,去年5月1日,他因左眼突然視力模糊到中國中醫科學院眼科醫院就診。醫生診斷其患的是急性後視神經炎,並於同日住院治療。“住院期間,醫院在沒有告知醫療風險的情況下,採用註射、輸液、口服等方式,給原告長期使用了大量、多種激素類藥物。”牛某代理人說,5月21日出院時,原告的視力還未恢復,醫生讓他繼續口服激素類藥物,過了半年,牛某感到雙腿疼痛,到其他醫院檢查,被診斷為激素型雙腿股骨頭壞死。“這個病被稱作‘不死的癌症’,醫院建議只能做人工股骨頭置換手術,我才有再次行走的可能。”牛某認為,自己的悲劇都是眼科醫院造成的,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用4萬餘元以及精神損失費5萬元。
  “原告股骨頭壞死和醫院治療沒有關聯。”醫院代理人稱,激素治療是原告所患眼病的首選治療方式,而且是唯一排他的治療方式,醫院在治療中也不存在超量用藥的問題,整個過程符合治療方案。代理人還說,許多因素都可以導致股骨頭壞死,比如長期抽煙喝酒,所以不能認定原告的病癥和醫院的治療有關。
  聽完雙方的觀點後,法院詢問牛某:“你方有什麼證據,證實醫院過量使用藥物?”
  牛某代理人拿出病歷,上面寫道:前三天每天給牛某使用1000毫克激素類藥物,從第四天開始,每天500毫克。代理人認為,根據醫療相關規定,激素每天服用量應該控制在70毫克之內,醫院至少每天超標430毫克,而且存在超期用藥的問題。
  “治療原則只是參考性的,治療方案要根據患者病情和身體狀況來確定,醫院在激素總體用量上沒有超標。”醫院代理人解釋。
  鑒於雙方分歧過大,法院在開庭前委托司法鑒定,但鑒定意見雙方都不滿意——鑒定意見認為,醫院所使用的激素劑量沒有超過標準,但存在沒有告知患者藥物風險等問題,所以醫院應對治療過失承擔20%至40%的責任。
  “這份鑒定報告對激素用量闡述不詳細,沒有說明常規用量是多大,我們認為,醫院還存在其他過錯,應對原告股骨頭壞死承擔全部責任。”牛某代理人說。
  而院方則堅持,使用激素不存在醫生警戒,患方簽字即可使用,而且原告入院當天,醫生已經口頭告知其採用激素治療。“激素的副作用是不確定的,鑒定書中沒有對原告股骨頭壞死的原因進行分析,不能認為和醫院有關。”院方明確表示不接受調解。
  該案將擇日宣判。  (原標題:治眼疾弄得雙腿股骨頭壞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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